BSCI 商業社會責任準則
全稱Business Social Compliance Initiative BSCI是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 要求公司在世界范圍的生產工廠里,運用BSCI監督系統來持續改善社會責任標準。
一.商業社會責任準則
BSCI認證特點
1、一個認證應付不同的客人,減少國外客戶對供應商的第二方審核,節省費用;
2、更大程度的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3、建立國際公信力,提高企業形象;
4、適消費者對產品建立正面情感;
5、穩固與采購商的合作,并拓寬新市場
BSCI認證對工廠的好處
1.履行客人的要求.
2.一個認證應付不同的客人 – 減少不同的買家在不同時間來進行驗廠的次數.
3.提升工廠的形象及地位
4.提升管理系統
5.改善與員工的關系
6.提高生產力從而提高利潤
7.最小化潛在的商業風險比如工傷乃至工亡,法律訴訟或者是失去訂單。
8.為長期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成員
62個成員
零售商、品牌公司和貿易商
大多數經營紡織品或經營的產品包括紡織品
成員來自10個國家
歐洲和加拿大
18個成員來自荷蘭
HEMA,Bijenkorf,V&D,Claudia Sträter,M&S,Hunkemöller, WE,Wehkamp等
由紡織品開始,也有家居產品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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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行為守則旨在建立BSCI參與者努力在供應鏈中實施的價值觀和原則。每個BSCI參與者在加入倡議時必須贊同此行為守則、實施條款、術語表及參考文獻,及清楚闡明如何實施行為守則。
11項針對最高勞工保護的原則
BSCI行為守則參考了保護工人權益的重要國際勞工標準,例如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聯合國宣言及經合組織的準則。我們的參與公司和其商業伙伴均承諾循序漸進,將該守則列明的11項核心工人權益納入其供應鏈中。2014年版的守則進一步加入了新的原則,例如「無缺乏保障就業」和「道德的商業行為」。
社會責任作為營商的核心
行為守則已就BSCI參與者如何將社會責任嵌入到營商核心作出了指引。 它強調企業建立必要制度的重要性,以防止供應鏈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并于供應鏈全程貫徹社會責任。 風險評估指出參與公司有義務處理及減少供應鏈中的負面影響,而級聯原則使他們能夠將責任行為中蘊藏的機遇與供應鏈各方共享,令其影響更深遠。
BSCI行為守則亦進一步強調工人及工人代表的參與、以及建立申訴機制以改善工作環境。 BSCI會繼續向參與公司提供各種培訓課程,向商業伙伴及工人授予知識,以爭取更佳成效。
BSCI參與者的承諾
秉持BSCI承諾是加入我們的倡議的先決條件。 這是一個確保所有公司落實BSCI行文準則的機制; 旨在達到一個循環漸進的進程,逐步實現改善他們進行采購的工廠和農場的工作條件。
雖然BSCI倚重能力建設并與利益相關者加強關系已產生影響,BSCI亦要求參與公司對進行采購的生產場所進行特定最少的審核次數,以衡量所造成的影響。
BSCI督導委員會統籌了一個內部承諾委員會; 此組織檢查我們參與者的承諾的實施情況,并為達到其目標的進程上提供建議。
BSCI承諾公式
在得到六個月時間去查核它們于風險國家的生產單位的風險后,BSCI參與者需要將它們叁分之二的總采購量或生產場所包含在BSCI的實施過程。 BSCI的實施目標不在于覆蓋公司的所有供應鏈,因為供應鏈不斷變化,并且有可能隨季度轉變。
完成查核的過程后,BSCI公司必須決定他們是否:
以BSCI工業生產方法進行審核,即他們是否只采購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包括加工食品;
以BSCI初級生產方法進行審核,即他們是否只采購新鮮水果和新鮮蔬菜;或
以上面兩種BSCI方法審核生產商。
若公司選擇使用BSCI工業生產方法審核生產場所
BSCI參與公司選擇它們三分之二于風險國家的總采購量或生產場所總數包含在BSCI的實施過程。
經過三年后,這些被選中的生產商當中應有至少50%獲取「良好」或「有待改進」的審核結果。 這表示即使這些生產商需要持續改善,當中沒有一家違返國際勞工協議。
BSCI并不預期所有生產商即時達標,但期望他們朝向切實的改善而邁進。 這正解釋了為什麼BSCI一直致力并投放資源于采購國家舉辨能力建設工作坊和利益相關者圓桌會議,為生產商提供所需的方法和知識進行長期改變。
五年后,被選中的、即占公司于風險國家三分之二的總采購量或生產場所應全數獲取「良好」或「有待改進」的審核結果。
要滿足這個承諾,參與者可以通過上述的BSCI實施過程或者讓生產商獲取BSCI認可的有效認證(如:SA 8000認證)。
若BSCI參與者選擇使用BSCI初級生產方法審核生產場所:
BSCI參與者必須于3年內把10%采購量或15家于風險國家內的主要食品生產商包含在BSCI實施過程。
若公司選擇使用BSCI初級生產方法審核生產商
BSCI驗廠流程
初級生產方法與工業生產方法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的實施過程更深入參與公司的供應鏈。 每次使用BSCI初級生產方法的審核覆蓋兩個層面;包括加工場和供應給加工場的農場。 因此,單次審核可以影響供應鏈上更多個工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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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評估遵守程度
BSCI為公司提供實用的管理、審核工具與指南以實施BSCI行為守則和監控供應鏈中工作條件的改善情況。 這些文件僅限于BSCI參與者取閱。 BSCI審核只能由社會責任認證服務(SAAS)認可的SA8000審核公司首席審核員執行。 參閱審核公司列表。
審核過程
自我評估
審核前,供應商必須完成自我評估。 目標是了解BSCI準則的實用性并為審核做好準備。 在這一階段,我們鼓勵供應商參加有關BSCI實施的意識提升的供應商入門工作坊。
初次審核:提供透明度
初次審核旨在評估供應商對BSCI行為準則的執行情況,每三年重復有關審核程序一次,包括考察工作場所、徹底檢查工廠記錄并與員工代表私下面談以更好地掌握工廠的日常運作。
整改計劃
如果在初次審核發現未遵守BSCI準則的情況,審核員將編制整改計劃(CAPs)。 CAPs記錄必須采取的措施并設置完成所有要求的最后期限。 行業最佳實踐整改屬自愿性質。 高級研討會將在這一階段內進行,以支持供應商應對具體挑戰。
重新審核:衡量改進
在初次審核后12個月內,必須進行重新審核以檢查所有整改是否已實施。 如果公司仍不合規,可進行第二次審核(即復審)。
如果公司在復審后仍不合規同時沒有做出任何明顯的改善,我們鼓勵參與者重新考慮與該供應商的關系。
凡通過了BSCI審核的供應商,也可以根據公司個別需要,自愿性地繼續爭取獲得SA8000認證,該認證被視行業最佳實踐的認證。
[symple_toggle title=”BSCI行為守則 1.0版”] 1.
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成員由零售公司及協會、進口商和生產公司組成,是歐洲社會一個針對遵守社會責任的普遍監控體系,旨在不斷改進成員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及供應設施的社會責任表現。
BSCI監控體系無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個利益方的確認體系。
2. 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 他們特別感到有責任去為生產其產品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BSCI成員也認為這一責任應延伸到所有為BSCI成員生產的員工,不論其是由BSCI成員直接雇傭的員工,還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應商雇傭的員工。
3. 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 BSCI成員在全球的所有供應商也有義務遵守這一《行為守則》。
BSCI成員應以積極和合作的精神貫徹實施該《行為守則》。 他們樂意在維持所有現有商業關系的同時,完全遵守守則。
BSCI計劃在不久將來提高對這個問題的意識,并在未來幾年內達致連續和可持續的改進。
遵守社會責任方面的改進將使供應商有能力滿足現有和未來市場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
供應商在社會責任上的表現能夠隨著時日有系統地改進,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機。
BSCI的立場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標準得到維持和改進的情況下,經濟才可持續發展,社會才可進步。
4.《行為守則》只說明最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最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5. 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 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于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
受變化影響最大的相關方的利益應置于任何考慮和變化的顯著位置。 《行為守則》的落實和執行取決于各自供應商及其經營所在國家的發展狀況。
BSCI的最終目標是完全落實該守則。
6. 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制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定,BSCI的《行為規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標準。 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則、業內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
7.2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7.3 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和135條的規定。
7.4 禁止歧視: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血統、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的規定。
7.5 補償: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級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及/或行業標準。 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
如果法定最低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和131條的規定。
7.6 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應出于個人自愿。 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最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最長為12小時。 員工在連續工作6天之后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和14條的規定。
7.7 工作場所安全: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衛生和安全的規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行。 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定。
7.8 禁止雇傭童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定,禁止雇傭童工。 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最嚴格者。
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 不準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 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和182條的規定。
7.9 禁止強迫勞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違反基本人權的囚犯式勞動。 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的規定。
7.10環境和安全問題:廢物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處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處理,都必須符合或高于最低法定要求。
8. 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序并監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9. 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商。 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助解決問題。
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最佳利益。 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并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來往的合理理由。
10. 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11. BSCI準備將此聲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議及政治決議。
BSCI審核范圍
管理實踐
文件證據工
作時間
報酬
童工 / 未成年工
強迫勞工 / 懲罰措施 / 囚犯勞工
結社自由 / 集體談判自由
歧視
工作條件
健康與社會
設施職業安全與衛生
宿舍
環境[/symple_to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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